上海市企业购买高效节能电机补贴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企业购买高效节能电机补贴申报
二、申报对象
申报单位上海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及项目边界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申报条件
(一)电机改造项目
1、申报高效电机进行改造运行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
2、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达到2级能效水平的对电动机功率进行补贴。 3、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节能服务公司购买的产品必须在上海市安装使用;
4、被改造的设备或系统在改造前需运行1年以上(含1年)并有相关投资证明。
(二)新购电机项目
1、申报的项目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或以上;
2、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达到2级能效水平的对电动机功率进行补贴。
3、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节能服务公司购买的产品必须在上海市安装使用。
四、支持标准
高效电机应用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补贴标准基础上浮20%,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高效电机补贴标准:
产品类别 |
额定功率(kW) |
补贴标准(元/kW) |
|
电动机改造 |
新购买使用 |
||
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
0.75≤额定功率≤22 |
100 |
60 |
22<额定功率<375 |
60 |
36 |
|
高压三相异步电机 |
355≤额定功率≤25000 |
50 |
30 |
稀土永磁电机 |
0.55≤额定功率≤315 |
200 |
120 |
五、项目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后(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提出申请。
六、资金拨付
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七、监督责任
上海市企业购买高效节能电机补贴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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