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普科合规 〔2018〕 1号
关于印发《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SY0024424780201800007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8-02-28
发文字号:普科合规 〔2018〕 1号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8日
类 型:主动公开
来 源:科委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2018年1月26日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普陀区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态环境,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建设“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区域科技产业导向、科技创新水平高、市场发展前景广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方式
(一)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1、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应用研究中心等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2、对经认定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获得上海市平台能力提升项目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3、对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的,按照市科委审核认定的实际发生服务费用,可按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4、对获得国家、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科技人才建设
按照《普陀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发展实施意见》执行。
(三)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1、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按照市有关规定要求,按1:1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具有高成长性且区域经济贡献较大的,经评审认定为区科技创新型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的、有影响力或高速成长的“互联网+”企业,获得国家规划内重点软件企业、上海市软件服务外包十强企业等称号的重点企业,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海软件四名”等由市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荣誉称号的信息产业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企业,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4、对获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基(资)金项目的,获得市级的产学研、信息产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的,可最高按不超过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得上海市经信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的项目,按1:0.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对获市科委、经信委“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扶持的项目,可最高按1:0.5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5、对成立三年以内,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具有优秀创业团队,获得区重点地区推荐或社会风险投资的初创企业,经评审为普陀区科技创新项目的,给予5-10万元补贴。
6、对获得市经信委立项确定的上海市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题、重大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专题等),可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对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最高按1:0.5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区级资金匹配。
7、开展科技服务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团队、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等,经认定的,发放一定额度的科技服务券,用于购买会计、法律、标准化等专业服务,按规定使用后予以兑现。
(四)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对经国家、上海市认定为科技类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被评定为国家、上海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行业领军企业和龙头创投公司在本区建设属于区内重点支持领域的众创空间且经国家、市评定的,可最高追加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众创空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五)知识产权资助与奖励
1、对申请国内发明获得受理或授权的,每件给予一定资助;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或国外专利并获批的,每件也给予一定资助。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获“中国专利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奖励的,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3、对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可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认定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
(六)品牌及商标奖励
1、对首次获“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有多个品牌产品获“上海名牌”称号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对首次获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企业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商标首次获“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件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按最高标准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七)其他
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
三、使用管理
(一)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政策实施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区行政服务中心投促办专窗协助实施部门做好政策咨询、解答。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具体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三年,若三年服务期内迁出,则后续资金拨付随之终止。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区其他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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