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报
列入《推荐目录》产品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在申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时可以按照规定优先予以支持;相关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验收以及授权发明专利评估时可以给予适当加分。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报
二、申报对象
申请单位依法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三、申报范围
(一)集成电路。重点为高端芯片产品(处理器芯片、5G通信芯片、GPU芯片、MCU芯片、FPGA芯片、存储器芯片、高端传感器芯片、驱动芯片、电源管理芯片、高端模拟芯片、高清视频处理芯片等);高端集成电路装备产品(光刻设备、刻蚀设备、薄膜设备、湿法设备、扩散设备、抛光设备、离子注入设备、检测设备等);高端集成电路材料产品(大硅片、光刻胶、掩膜版、靶材、抛光液、其它他电子级高纯试剂等)。
(二)人工智能。重点为具有人工智能技术的无人系统、智能机器人、智能终端、智能软件系统等产品。
(三)生物医药。重点为生物制品、创新化学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细胞免疫治疗等创新性强、附加值高的产品。对国家近三年内认定发布的创新药物或者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可以无需专家评审,直接列入《推荐目录》。
(四)工业互联网和大数据。工业互联网重点为标识解析数据采集、数据封装、标识注册、备案监测等相关产品;工业软件(含嵌入式软件)、工业APP、工控安全产品、数据安全产品;智能网联设备;基于重点产业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需求,面向生产制造全过程、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工业大数据工具及工业互联网综合解决方案。大数据重点为大数据基础类产品(包括数据采集、加工、分析、流通、安全、展示等); 大数据行业解决方案类产品(包括面向政府及各行业领域服务)。
(五)其它他。除上述重点领域外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战新领域产品。
四、支持政策
鼓励各区政府对产品被列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属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政策》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列入《推荐目录》产品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在申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时可以按照规定优先予以支持;相关企业在申请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验收以及授权发明专利评估时可以给予适当加分。
五、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二)产品由申请单位研制,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
(三)产品具有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医药或者高端装备产品的发明专利授权时间范围可以放宽至近5年。
(四)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及特定要求。
六、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监督责任
申请单位应当承诺申请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等承担责任。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存在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产品列入《推荐目录》资格;已纳入《推荐目录》的,立即删除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和申报牵头部门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八、有效期限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按照年度编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已经列入《推荐目录》的创新药物和创新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可以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编审委员会审核后,延长列入《推荐目录》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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