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其立法目的是清除长期未使用的闲置商标,防止商标抢注,鼓励真正善意使用人积极使用商标,使得商标体现其本身的市场经济价值。
(一)关于撤三申请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正当理由:指不可抗力、不可干预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 政府政策,企业破产清算;
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印刷品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2)非使用证据
(1)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包括如下情形:(1)仅提交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2)仅提交书面证言;(3)仅提交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4)仅提交实物与复制品;(5)仅是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6)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7)仅作为赠品使用;(8)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9)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10)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11)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的。
二、撤三申请的时间
1、只有注册时间超过3年之后,才可以对其提出撤三,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注册人按期提交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匀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三、撤三申请的常见类型
1.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前递交(防御型撤三),如果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或者极其近似,通过商标检索已经可以确认这枚在先商标必然要被引证出来,则提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进行撤三申请,以便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前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保证“在后商标”的注册。
4、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后递交(进攻型撤三)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在后商标申请人可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申请,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周期一年半左右)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最终撤销的,不适用《商标法》第50条规定的规定的“自商标被撤销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的规定,即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最终撤销的商标,对于 他人后期任何时间新提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均不构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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