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奖励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奖励申报
二、奖励对象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主要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领军型人才、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核心团队成员。
三、支持标准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对经核定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累计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对核心团队成员,依据其对社会及所在企业发展所作的贡献、所在岗位的重要性,由市级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奖励金额;核心团队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第四条标准、以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确认的软件企业;符合49号文第三条标准、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确认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49号文第二条标准以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以及参照49号文第二条标准、以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确认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成立两年以上,连续盈利且依法纳税;其核心团队成员在本企业中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在本市依法纳税;
(三)企业经营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知识产权拥有量增长不低于5%;
(五)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近两年研发费用稳定增长;
(六) 企业上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或200亿元以上。
五、项目申报
符合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的企业可以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并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获得奖励的个人。企业支付奖励资金后,应当及时将奖励签收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七、监督责任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已经获得专项奖励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以及所在企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追回已拨付的专项奖励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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