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奖励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奖励申报
二、奖励对象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包括:
(一)软件设计人员:在软件企业中从事产品设计、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结构设计、程序设计、测试等工作的人员;
(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等工作的人员;
(三)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在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中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及工艺研发等工作人员。
三、支持标准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金额,由市级评审工作小组依据申报人员对社会及所在企业的贡献、岗位重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分类确定,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软件产品设计人员:
1、以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确认的软件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其上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产品设计、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结构设计、程序设计、测试等工作。
3、其设计的软件产品符合产品重点领域并且上年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及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人员:
1、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经市评审工作小组确认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其上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等工作的人员。
3、其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上年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三)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
1、以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并在本市依法纳税;集成电路装备企业人员上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人员上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万元人民币。
2、相关工作岗位须为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及工艺研发等工作人员。
3、其研发的集成电路装备或者其关键部件和材料上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五、项目申报
符合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企业可以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并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获得奖励的个人。企业支付奖励资金后,应当及时将奖励签收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七、监督责任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已经获得专项奖励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成员以及所在企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追回已拨付的专项奖励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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