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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申报

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前3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的20%;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申报

二、申报对象

支持的对象为在上海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三、支持范围

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以下领域:

(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核心软件;

(二)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等基础软件;

(三)研发设计、生产控制、工控安全等工业软件;

(四)金融、电信、能源、交通、水利、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国防科技等大型行业应用软件;

(五)信息安全产品软件;

(六)工具、测试等支撑类软件;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领域。

四、支持标准

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前3个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的20%;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获得首版次软件产品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

 2.申报单位必须拥有申报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软件著作权和相关发明专利,其产品性能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3.申报的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金额累计不低于50万元,最多可支持前3个销售合同;
 4.销售发票开票时间跨度不能超过半年。

5. 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支持。

六、项目申报

符合首版次软件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上海市首版次软件产品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八、监督责任

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项目成果、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创建时间:2020-03-25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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