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专项资助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支持标准的且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三、支持范围
“工程产品”是指经过全掩膜板(Full Mask)流片,达到设计要求后,可以提供给集成电路系统整机厂商进行芯片性能测试及示范应用的芯片产品。
“首轮流片”是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与本市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利用其生产线实现线宽在45纳米及以下工程产品流片。
四、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产品流片费用的30%,流片费具体包括: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申报企业在上年期间,首次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实现线宽在45纳米及以下的工程产品流片。
(九)申请本资助的项目必须拥有产品的布图登记证书或与之相关的发明专利。;
(十)申请本资助的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支持。
六、项目申报
符合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报要求的企业可以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资金拨付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八、监督责任
对采取弄虚作假、伪造项目成果、出具虚假流片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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