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支持对象为在上海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三、支持范围
(一)关键技术创新
1.关键技术创新。围绕研究多模态融合、异构体系架构等分布式计算技术,大规模分布式图计算技术,数智融合平台(智能化数据治理、智能化分析),批处理流处理一体化架构数据处理等大数据共性关键技术创新。
(二)数据平台建设
2.通用大数据基础平台。灵活拓展、广泛适配、安全可靠的大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安全、可视化等通用型基础大数据平台,其中重点支持面向行业提供共性服务的大数据平台。平台主体部分应为自主创新研发,并可有效降低大数据应用开发和部署实施成本。
3.行业大数据平台。交通旅游、教育科研、医疗健康、能源服务等重点领域行业大数据平台,采集汇聚行业数据资源,以共享、交换、训练、测试等多种形式提供服务,支撑产品研发、算法验证、预测分析、检验检测、效能评估、风险识别等数字化创新业务开展。行业平台的结构化数据总量应达到TB级,或非结构化数据总量达到PB级。
4.大数据产业服务平台。汇聚大数据产业分析数据的公共服务平台,对行业整体、细分领域及应用领域的发展动态趋势深入分析,实现面向政府提供产业布局决策支撑、品牌培育等服务,面向企业提供策划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的综合支撑作用。
(三)重点领域应用
5.政企数据融合示范。公共开放数据和行业数据融合应用,特别是在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文化旅游、信用服务、普惠金融等领域融合应用深入,提升健康管理、交通疏导、智能征信、精准融资等方面示范成效突出的试点项目。该类项目应明确通过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的数据集内容和应用场景。
6.长三角数字一体化。长三角区域的环境、医疗、交通、航运等领域大数据资源融合共享,开展相关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大数据创新应用,实现长三角资源互惠、服务联动和业务协同,形成跨区域、广覆盖、高效益的大数据服务,支撑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7.自贸新片区数据创新服务。面向自贸区新片区建设跨境数据流通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应用。
四、支持标准
(一)大数据发展建设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创新示范及应用推广类项目,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单个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五、申报条件
申请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申报大数据发展“重点领域应用”类项目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一是数据来源明确,体现多源数据的融合应用,突出数据资源方面的挖掘利用;二是大数据应用效果明显,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创新社会治理,产业转型提升,科技创新等作用显著;三是项目应有较好的建设基础和数据条件,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和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有引领性和示范性。
六、项目申报
符合大数据发展建设项目申报要求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资金拨付
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创新示范及应用推广项目,经评估后,可一次性拨付奖励或补贴;购买服务类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拨付。
八、监督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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