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申报
二、申报对象
申请单位依法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三、支持政策
列入《推荐目录》的服务供应商,享有以下优先权: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部委项目;列入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培育计划和重点企业库;优先考虑列入本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二)向政府部门及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时予以推荐。
(三)优先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大数据国际论坛、行业沙龙、高端峰会等活动;优先列入上海市大数据案例集;在电视台、平面媒体、新媒体等各类市级宣传平台上予以宣传。
四、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上海市大数据服务供应商推荐目录》的大数据服务供应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安全、应用等经济活动,提供数据治理,以及大数据产品的研发、设计、实施、集成、运维等相关信息技术服务,并具备解决方案供应能力的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系统集成商;
(二)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
(三)上一年度大数据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符合上海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导向,在所服务的1-3个主要行业领域影响力大,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在细分领域处于优势地位,具有鲜明的示范性;具备从方案设计、建设实施到运维服务等解决方案供给能力;积极探索采用新的服务模式和业态,促进大数据技术产业化。
(五)申报单位需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监督责任
申请单位应当承诺申请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等承担责任。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存在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产品列入《推荐目录》资格;已纳入《推荐目录》的,立即删除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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