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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原则上一个项目只使用一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各领域实施细则确定。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三、支持范围

(一)5G典型应用

1.5G+智能制造

支持基于5G的AR辅助装配与远程协调、远程机器控制、设备实时监控、云化实时检测等应用,借助5G技术打通企业生产流程,实现设计、生产、销售各环节的互联互通。

2.5G+智慧交通

支持5G技术在自动驾驶、AR辅助导航、智能交通规划、智能停车等场景的示范应用,在特定区域构建基于5G的“人车路云”高度协同的互连环境。

3.5G+智慧枢纽

支持基于5G网络+边缘计算的口岸监管作业智能化、无人驾驶集装箱卡车、全自动集装箱码头等应用,推动多种运输方式及物流资源的信息协同和自动化运作。

4.5G+智慧医疗

支持5G结合超高清视频、VR/AR、远程机器控制等技术在远程手术、医学影像识别、远程医疗诊断、无线监护等方面的应用。

5.5G+金融服务

支持利用5G技术创新现有金融服务模式及体验,推动智能银行网点建设、无感快捷支付、风控管理优化、沉浸式财商等业务。

6.5G+智慧教育

支持融合5G、VR/AR、4K/8K超高清视频等技术,汇集教学资源,建立面向学校、家庭、社区的教育云服务,推进涵盖校区管理、教务安排、后勤保障等的智慧校园建设。

7.5G+文创体育

支持5G技术结合VR/AR、4K/8K超高清视频技术在体育赛事、大型演出等领域的现场互动和远程交互应用,鼓励企业开发基于5G技术的文化娱乐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

8.5G+智慧旅游

支持5G、物联网、VR/AR技术在旅游领域提供自助导览、自助讲解、沉浸式体验等服务,探索景区内特定线路的游客接驳车辆无人驾驶。

9.5G+城市管理

支持利用5G开展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社区治安等城市管理数据获取、传输、处理、分析、决策服务,推动5G网联无人机在河道巡检、防汛应急、林区防火等场景的应用。

10.5G+智慧民生

支持5G技术在智慧安防、智能停车、智慧零售、购物导航等智慧商圈服务中的应用。支持基于5G的智慧楼宇在智能家居、能源管理、远程办公、室内导航等方面的应用。

(二)5G公共服务平台

11.5G试验平台建设

支持面向5G功能性测试验证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建设,探索5G应用产品及模式创新,围绕5G创新应用形成行业标准,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化,培育5G生态链企业。

12.5G创新实验室建设

支持5G+重点领域的联合创新中心和实验室建设,结合边缘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超高清视频等技术,开展基于5G网络特性的行业应用研究和合作。

13.5G展示中心建设

支持5G应用展示和体验中心建设,围绕5G高宽带、大连接、低延时三大特征,开展5G典型应用场景的集中展示和动态更迭,打造集展示、联创、科普等为一体的公共平台。

(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示范建设

14.新型城域物联专网建设

支持面向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领域,以行政区为单位,基于物联感知、政府存量、社会开放等基础数据,构建场景感知和态势分析深度融合的新型城域物联专网平台,及提供标准化应用服务的项目。

15.国际互联网服务支撑系统建设

支持面向提升国际互联网服务能力的网络基础平台建设,支撑IPv4/IPv6地址的本地解析等互联网业务,提高网络访问速度和用户上网体验,提升上海国际通信枢纽地位。

16.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

支持各类互联网主体统一接入的网络资源汇聚和疏导平台建设,促进网络流量对等和高效交换,降低中小互联网企业网络互通成本,打造区域互联网资源集散地。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原则上一个项目只使用一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各领域实施细则确定。

五、申报条件

申请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扶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资金拨付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支持资金采取以下拨付方式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七、监督责任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创建时间:2020-03-25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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