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三、支持范围
(一)促进民生服务智慧便捷
1.为老服务。面向家庭适老化提升的照护智能化系统及规模化应用示范;面向机构、社区、居家三位一体的互联网+养老服务及规模化应用示范。
2.市民教育。利用信息技术面向社区开展少儿课后看护、辅助教学及老年人等系统化培训;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学习内容,开展学习评估、教学辅导等,为市民终身发展提供各类学习产品和工具。
3.社区服务。在社区开展电梯等设施监护、智能停车等便民服务以及创新社区自治共治模式的试点示范应用。
4.乡村振兴。利用信息技术打通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在农村“最后一公里”的示范应用;信息技术在农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等环节的示范应用。
5.医疗卫生。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多医院合作的专科重点疾病筛选筛查、智能诊断等的示范应用;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处方、远程开药等业务的互联网医院建设;在智能导诊、院区导航、线上复诊、在线支付、电子发票、药品配送、流转与监管等就医、助医方面的整合性示范应用。
6.文体旅游。在文体旅游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艺术创作、运动竞技、产品营销、用户体验等方面创新能力;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文化、旅游、商贸等跨行业资源整合,推动服务内容和模式创新,提供一站式文旅出行服务。
(二)促进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
7.数字孪生城市。充分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信息模型、边缘计算等技术,数字化模拟城市要素资源,围绕设计、建造、运维等环节,实现相关数据的实时更新和高效处理,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开展示范性应用。
8.城市运行保障。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导航等技术在港口航运、物流运输、公共交通、建筑工地管理、特种车辆管控、食品安全追溯、水电燃气供应保障等城市运行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
9.生态环境优化。加强对水、气、林、土等城市生态数据的感知研判,提升生态资源数字化治理能力,形成区域性示范。在垃圾分类、河道治理、土壤养护、公厕管理等领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
(三)打造智慧城市“示范品牌”
10.智慧城市区域示范。在社区、村庄等智慧地标创建中成效突出、特色显著、具有推广复制价值的区域性示范。
四、支持标准
(一)建设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创新示范及应用推广类项目, 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单个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五、申报条件
申请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智慧城市区域示范”类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由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的智慧社区、智慧村庄建设示范点。
六、项目申报
符合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报要求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资金拨付
智慧城市建设类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创新示范及应用推广项目,经评估后,可一次性拨付奖励或补贴;购买服务类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拨付。
八、监督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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