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二、申报对象
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
三、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项目申报、人才激励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各区政府对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扶持。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2、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二)指标要求
1、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同时已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6、具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五、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六、评价程序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按照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相关部门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属集团公司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七、责任义务
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八、法律责任
在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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