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申报对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主体为服务机构,包括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
综合服务机构是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资源组织、诉求受理和公共关系协调等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起着核心和引导作用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园区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和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等服务的机构。
三、支持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拓展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商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改制上市服务等10类业务的项目。
根据上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结果和服务类别,综合评价其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平台建设、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业务规模、服务特色、用户满意度等因素,分级奖励。其中A级:奖励50万元;B级:奖励30万元;C级:奖励20万元;D级:奖励1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除外),以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1年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服务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行业协会可适当放开),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含)学历和中级以上(含)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专业人员学历和职称同时符合条件的,不得重复计算)。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3.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较好的服务声誉,服务业绩突出,原则上年服务中小企业要达到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10%以上。
4.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健全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明确的服务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具有一定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具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6.近三年内接受过行政处罚或正在协助接受案件调查的企业暂不能申报。
对于获得区级及以上部门相关认定、表彰、资助,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服务成效明显的服务机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服务内容
1.综合服务机构
熟悉国家、市、区县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组织服务资源和协调公共关系的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和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服务质量优良;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发挥核心和引导作用。
2.专业服务机构
以下八类,每个服务机构限报一类。
(1)信息服务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结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
(2)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类。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
(3)创业服务类。熟悉创业扶持政策、企业注册、财税等法律法规;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4)人才和培训服务类。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培训服务。
(5)投融资服务类。了解各类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等。
(6)市场开拓服务类。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举办行业展会及相关行业论坛活动;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等,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7)管理咨询服务类。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8)法律服务类。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奖励资金。
七、监督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 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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