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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购置先进设备补贴支持申报

对上海市中小企业上年度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按照最高不超过设备额的5%给予支持。每家中小企业列入支持范围的设备累计额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2000万元。对单个中小企业的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购置先进设备补贴支持申报

二、申报对象

支持对象为上海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

三、支持范围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搭建智能化平台,改造智能化装备,开展“机器换人”,实现装备升级。优先支持中小企业采购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设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设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

四、支持标准

对上海市中小企业上年度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按照最高不超过设备额的5%给予支持。每家中小企业列入支持范围的设备累计额不低于50万元,不高于2000万元。对单个中小企业的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申报条件

1. 补贴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上海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

2.上年期间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购入先进适用设备,单个设备或多个设备累计额不低于50万元,设备购置时间以融资租赁发票时间为准。

六、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购置先进设备补贴支持资金。

八、监督责任

融资租赁补贴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 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创建时间:2020-03-28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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