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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申报

对首次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 奖励(以下简称“首次认定奖励),支持金额为 50 万元;如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申报享受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研发类等支持专项,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有限支持或补差奖励。

 

一、项目名

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申报

二、申报对象

符合临港新片区“4+2+2”前沿产业体系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的科技型、研发型、创新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支持标准

对首次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 奖励(以下简称“首次认定奖励),支持金额为 50 万元;如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申报享受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研发类等支持专项,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有限支持或补差奖励。

四、申报条件

1、属于上一年度及当年度国家及《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2.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 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 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 新设立注册企业无此要求)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存在走私行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指标要求

申请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1.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研发费总额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 3%或者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达 300 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 200 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营业收入比例限制)

2.企业具有高水平的研发项目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发、实施人员队伍,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低于 5 人。

3.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5 件(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并且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4.企业拥有集中固定的研发创新场所,研发创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 万元。

五、申报材料

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研发团队人员清单(含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模板可在系统中下载);

(五)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清单、证书

(六)企业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

(七)企业研发创新场所简介、现场图片;

(八)市级、国家级创新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如有则需上传);

(九)真实性承诺

六、评审方式

申报事项经园区预审、科创中心初审、高科处复审等评审环节,需要专家评审的事项由我委邀请有关专家线上评审。

七、公开公示

我委根据申报评审情况,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正式下达拟支持事项计划,并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

八、监督责任

申报企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相关不诚信行为的,将按照程序及时上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征信系统,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临港新片区各项优惠政策。

创建时间:2024-04-2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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