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能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7〕23号)有关精神以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划、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结构调整升级和产业链合作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化项目;
(二)产业发展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推广及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项目;
(三)经核定的以软件、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规模的企业核心团队;
(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
(五)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
(六)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首次工程批流片的产品;
(七)重点产业方向领军企业;
(八)数字出版业的发展;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可以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支持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以下支持标准:
(一)对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对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领域: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三)对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八)项的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区有关部门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区有关部门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统一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一)一般项目立项后采取后补助方式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相应专项支持资金。
(二)重点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50%。项目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结果,再行拨付剩余50%尾款。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方式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并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
项目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
(一)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二)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三)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
(四)主要实施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五)项目实施期延期一年内;
(六)总投资额不变情况下预算科目之间发生调整;
(七)总投资额发生调减。
第十七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直接做出撤销专项支持项目的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项目在延期1年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项目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协议的约定将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 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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