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贸企业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补助资金
申报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提高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外贸企业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补助资金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三、支持方式
提高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风险管理咨询 |
50% |
20000元 |
风险管理培训 |
50% |
15000元 |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上海市外贸企业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补助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具有从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专业人员,对开展国际化经营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五、申请要求
1、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类项目。
2、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包括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风险管理培训服务等。
3、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次风险管理咨询、风险管理培训项目。
六、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年度的提交项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七、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中小外贸企业获得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2020-04-05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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