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费补助资金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中小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费补助资金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三、支持方式
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包括当年度获取进出口经营等资质的新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最高支持限额 |
发明专利 |
50% |
50000元 |
实用新型专利 |
50% |
50000元 |
外观设计专利 |
50% |
50000元 |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中小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费补助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具有从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专业人员,对开展国际化经营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五、申请要求
1、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专利申请”类项目。
2、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包括国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境内外代理机构支付的专利申请服务费等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4、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同一专利、同一国家(地区)只支持一次。
六、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年度的提交项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七、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境外专利申请费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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