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企业境外展览会补贴资金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中小企业境外展览会补贴申报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三、支持方式
境外展览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高于10万美元(含)的中小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10个项目。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1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包括当年度获取进出口经营等资质的新企业)当年度最多可申请3个项目。
支持内容 |
最高支持比例 |
单个标准展位最高限额 |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50% |
15000元 |
公共布展费(只限团体项目) |
展位费的20% |
3000元 |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上海市中小企业境外展览会补贴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4、具有从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专业人员,对开展国际化经营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五、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2、企业应按实际参展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数申请项目,单个展会每个企业最高可申请3个标准展位支持。单个展位超过9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核算。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展览会资格。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时,应提供参展企业汇总表,参展的企业应在10家(含10家)以上。
六、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年度的提交项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七、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境外展览会补贴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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