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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境外投资合作和承包工程资助专项资金

申报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上海,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应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的企业法人。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企业境外投资合作和承包工程资助专项资金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上海,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应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的企业法人。

三、支持重点

(一)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新兴农业、农林牧渔等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其中,境外投资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本市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查、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二)支持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地方企业总部系统)。

(三)鼓励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

(四)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务服务。支持对外劳务扶贫和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对提升贫困县外排劳务人员报名、培训、输送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其中,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申报条件

1、在上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应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积极配合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相关工作,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检查等。

6、参与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地方企业总部系统)的企业并按照商务部标准完成平台接入工作。

7、项目同一支付凭证未重复申报其他资金资助。

8、其他按规定所需具备的条件。

五、支持标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给予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单位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增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或并购合同生效之前、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生效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指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等;渔业资源探捕所发生捕捞许可证费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指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对以上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企业、单位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单位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享受上述相同补助。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指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或外派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单位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对于应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驻外使馆(经商处)要求,企业、单位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相关费用,包括企业、单位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实际支付的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5、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

指对在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发生的,对项目人员、营地、工地、办公和生活场所等设施以及项目物资押运进行安全保卫的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另行通知。
 6、境外防疫处置费用。

指对企业、单位在境外开展传染病防疫所产生的医疗设备采购费、防疫药品购买费等费用,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

7、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及运营费用。

指对外劳务服务平台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进行资助,包括:

1)场所和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场所建设、购置、租赁和办公设备购置等发生的费用。

2)系统开发及运营维护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开发、数据库建设、购置自助查询终端等发生的费用。

3)宣传推介费用,指劳务服务平台举办推介会、对接会、制作宣传手册、拍摄宣传片、发布广告等发生的费用。

4)培训费用:劳务服务平台组织编写、购买培训材料、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

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超过2000人(含2000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资助;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1000人至1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20万元资助;申请资金年度派出对外劳务人员在500人至999人且平台总办公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劳务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8、外派国家级贫困地区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用。

指对从国家级贫困地区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企业(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其外派贫困地区的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用给予直接补助。

支持标准:每从国家级贫困地区招收并派出一名外派劳务人员,给予5000元的适应性培训直接补助。国家级贫困地区为国务院扶贫办颁布的上一年度贫困县名单。

9、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地方企业总部系统)费用。

指对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地方企业总部系统)过程中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资助,具体包括:

1)接入分平台境外项目现场网络硬盘录像机及高速网络摄像机费用。

2)接入分平台境内平台中心管理服务器及视频流媒体服务器、视频监控联网软件和视频运维服务软件费用。

3)已有监控系统为接入平台适配的设备接入网关及平台接入网关费用。

4)接入分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及调试服务费用。

5)接入分平台所购买的视频会议账号费用。

(二)贷款贴息
对本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重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或者本市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本市企业或本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核定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核定利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核定利率不超过实际利率。最终企业获得贴息金额不超过核定利息的50%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六、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与单位,均可按规定条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七、监督管理

建立起企业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创建时间:2020-04-05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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