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进口技术中央贴息资金申请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企业进口技术中央贴息资金申请
二、申报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上海,在境外进口技术的,且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支持重点
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进口。
四、申报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技术,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中的技术。
(七)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八)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应当在近一年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九)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十)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五、支持标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技术项目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六、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与单位,均可按规定条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发现有重复申请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进口贴息资金资格。
七、监督管理
获得进口技术中央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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