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二、申报对象
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三年(含三年)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的企业法人。
三、支持方式
对上年度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开展与涉外业务相关的中、高级专业人才(本科以上学历、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的业务培训(不包括学历教育),给予相关培训费用不超过50%的补贴,每人每年的培训费用补贴额度最高为3万元,每个企业(单位)每年可获补贴人数不超过20人,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1、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三年(含三年);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4、各领域申请发展资金企业必须符合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要求。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除提供本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须提供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
3、按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中各领域培育重点的要求,提供相应出口收汇证明复印件等有效凭证;
4、申报企业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5、上海市服务贸易企业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
6、中、高级专业人才与企业(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或以上职位)的复印件;
7、相关培训的合格证书、证明和相关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8、中、高级专业人才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六、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年度的提交项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企业单位申请的支持内容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支持的,不再享受人才培训补贴资金支持。
七、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服务贸易企业中、高级专业人才培训补贴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培训补贴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企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单位),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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