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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开办费补贴

鼓励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在沪发展,对2010年后在上海设立,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的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开办费补贴

二、申报对象

在上海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三年(含三年)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的企业法人。

三、支持方式

鼓励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在沪发展,对2010年后在上海设立,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境内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的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上海市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开办费补贴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1、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运营时间不少于三年(含三年);

2、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4、各领域申请补助资金企业必须符合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要求。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除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须提供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

3、按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中各领域培育重点的要求,提供相应出口收汇证明复印件等有效凭证;

4、申报企业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承诺书等。

5、上海市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单位资金支持申请;

6、设有三家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附注;

8、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六、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年度的提交项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企业单位申请的支持内容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补贴或支持的,不再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开办费补贴资金支持。

七、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总部型服务贸易企业开办费补贴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补贴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单位),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企业的责任。

 

创建时间:2020-04-06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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