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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2003年3月14日施行)

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10号
国权办[2003]10号,黑龙江省版权局:黑版权函〔2003〕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关于出版美术作品适用版税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10

国权办[2003]10

黑龙江省版权局:

 

黑版权函〔2003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依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在美术作品付酬标准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出版社出版美术图书时,主要是由作者与出版社自行约定,双方既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支付报酬,也可以选择版税的付酬方式。

 

二、实践中,版税计算公式既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发行数,也可以采用图书定价×版税率×印数。“发行数”是指实际销售图书的数量,而不是“印数”。

 

OO三年三月十四日

创建时间:2019-02-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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