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长宁区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在长宁集聚发展,鼓励各类人工智能领域新技术示范应用,加快推动长宁“虹桥智谷”建设,支持人工智能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促进人工智能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上海市《关 于本市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技扶 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三条(职能部门)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 点,组织政策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 据需要,联合区科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长宁区且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政 策申报条件。
第五条(支持方式)
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 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创新项目建设,服务企业做大做 强,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促进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和创新资源在长宁集聚发展。对优质中小型人工智能创新企业入驻长宁区人工智能产业示范基地,经认定给予最长 12 个月、面积 200 平米以内的免房租办公支持。
(二)新引进的优质中小型人工智能创新企业,入驻长宁区其他自用办公载体,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房租后补贴支持,补贴 期限最长 12 个月。
(三)对在人工智能细分领域技术优势(或市场优势)明显, 且获得过知名风险投资机构两轮及以上投资(或实际到位风险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中小型创新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自用办公租房房租后补贴支持,连续补贴三年。
(四)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知名龙头企业在长宁集聚发展,对 符合条件入驻长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楼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自用 办公租房房租价格 40、每年最高 150 万元的房租后补贴扶持, 连续补贴三年。
(五)国内外人工智能龙头企业,租赁或购买长宁区其他办 公载体、或区属国有企业在外区的自有办公载体,参考人工智能 产业创新楼补贴标准,给予一定的自用办公租房房租补贴或一次 性购房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六)企业运营扶持。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并 取得良好效益的企业,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给予一定金 额的运营扶持。
(七)加大联动扶持创新项目力度。对获得国家、市级项目资金扶持的人工智能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按要求匹配;无明确要求的,区级财政按照 1:1 匹配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累计匹配扶持金额最高 500 万元。
(八)设立长宁区人工智能创新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对于前 景好、创新性强、具备带动示范效应的建设项目,给予项目总投 资 30、最高 150 万元的后补贴资金扶持。
(九)设立长宁区人工智能产业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 资本区人工智能创新创业企业,促进优质科创资源加速集聚。
(十)支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对人工智能企业获得发 明专利授权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经市、区认定知 识产权试点示范和重点培育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促进创新人才集聚,鼓励专业创新活动、研发合作和产业 服务机构发展,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鼓励企业创新人才集聚。设立人工智能高峰人才资金,首期规模 500 万元。对企业引进高端创新人才或高端人才来本区创业,特别是有重大项目落地长宁的高峰人才,对区域产业生态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经申请评估认定,给予一次性人才引进奖励资金支持。加大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培养,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到国际国内一流高校招录相关专业实习大学生,区财政予以一定的实习补贴。
(二)支持国际研发合作。鼓励区内人工智能企业与世界 500强企业、全球 100 强大学、全球 100 强研究机构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设立联合实验室或院士工作站等开展实质性合作,对企业在国际合作中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 100 万元。(三)支持人工智能主题创新活动。对区内人工智能企业在 长宁开展有业内影响力的高端专业交流论坛等活动,根据企业实 际投入,经认定给予一定的后补贴扶持,单次活动最高支持 20 万元,企业年度最高申请额度 80 万元。对企业引进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专业展览、展会在长宁举办的,经认定最高给予50 万元的后补贴支持;每年支持总金额最高 200 万元。
(四)支持产业创新联盟和行业组织发展。对国家、市级知 名人工智能行业组织落地长宁的,给予每年最高 30 万元的房租补贴。支持业内知名企业或创新主体牵头搭建产业创新联盟,鼓励 联盟吸纳本区创新主体加入。根据联盟工作成效,经综合评价, 给予每年最高 30 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支持特色载体建设)
(一)鼓励长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楼建设。对注册在长宁的非区属国有楼宇业主创新转型、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创新楼的,符 合条件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房租及运营费用补贴。
(二)鼓励长宁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建设。支持知名企业、机构等参与长宁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人工智能产业基地”和“长宁区人工智能产业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房租及运营费用补贴。
第九条(应用要求)
(一)同一企业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意 见中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 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 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通过相关途径另行商议。
(三)本意见若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符之 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31 日。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政策实施前,引进的人工智能重点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政策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予以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科委
201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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