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外包企业技术出口贴息资金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服务外包企业技术出口贴息资金
二、申报对象
在上海市工商登记注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独立法人。
三、支持方式
对企业在上年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四、申报条件
申请上海市服务外包企业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在 “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实际出口额,且所登记的业务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所指技术出口业务。
(六)出口的技术应当在上年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总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五、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年度的提交项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六、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上海市服务外包企业技术出口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退回已拨付全部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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