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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

1、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申请主体包括:推动和促进本市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等。2、重点国际性展会资金申请主体包括:协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单位。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

二、申报对象

1、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申请主体包括:推动和促进本市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等。

2、重点国际性展会资金申请主体包括:协办或参加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单位。

三、支持方式

(一)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设备购置费用。支持平台建设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包括平台运行必须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交换机、服务器、机柜、UPS、电池、空调、网络性能测试仪、存储设备、软件开发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宽带通信设备、配电设备等硬件设施。对符合规定的设备购置费用,在设备购入成本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对其中符合规定的软件开发费用和正版软件购买费用,按50%额度内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2、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平台运行或开展公共服务所产生的电信、设备租用、房租、运维服务、培训、场地、资料等费用。对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费用,在实际发生运营维护费用的50%额度内给予支持,原则上每个平台运营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原则上每个申请单位限申报一个平台,每个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各类有助于服务贸易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1)编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合作交流信息等国别指南;

2)建设上海服务贸易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

3)建设上海数字贸易交易促进平台;

4)编制国际服务贸易分领域产业运行指引;

5)编制上海服务贸易海外行系列宣传手册(外文版)。

(二)重点国际性展会费用

对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服务贸易相关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申请单位协办或参加展会的展位费、搭建费等,给予展位费、搭建费等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

原则上每个申请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

对承接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的单位,给予每个课题不超过5万元的费用支持,承接单位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以上各类支持项目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给予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5)平台申请单位应为平台的实际投资单位;

(6)平台建设的主要宗旨是服务于服务贸易相关行业、领域,并在客观上优化了上海服务贸易的发展环境;  

(7)平台应为上年度已完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

(8)平台应具备运行必要的场所和专业工作人员;

(9)设备为正规途径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0)软件开发及系统维护工作由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的专业公司提供。

(11)申请补贴的费用发生时间应当在上年期间。

(二)重点国际展会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

(5)申请单位应为本市服务贸易相关企业单位。申请补贴的费用发生时间应当在上年期间。

(三)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

依据上海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目录,填写《上海市服务外包产业研究课题承接申请表》,提出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经评审后确定的课题承接单位。

五、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年度的提交项目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六、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上海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退回已拨付全部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创建时间:2020-04-10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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